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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学生缴纳学费管理办法
2014-05-22 11:26  

    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学生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的规定,为规范学生缴纳学费行为,保证收缴学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院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西安美术学院学生有义务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足额按时缴纳学费。

    二、学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

    三、学费按学年度缴纳,缴费由财务处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统一发票。

    四、因故转入不同专业或转入下—年级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新年级学生的标准缴纳学费。

    五、因故退学,在入学后—个月内退学费和住宿费的90%,两个月内退学费和住宿费70%,三个月内退学费和住宿费50%,三个月至第二学期的—个月内退学费和住宿费25%,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六、各院、系凭财务处出具的学生缴费发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欠缴学费金额超过应缴学费30%时,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按《西安美术学院减免学费暂行办法》申请,批准后按减免的标准缴纳学费。

    八、为了保证新生顺利入校,学院设立“绿色通道”,办理贫困学生缓缴学费手续,由学生处、教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九、财务处于每年4月、10月两次通知各院、系欠费学生名单及金额。各院、系应做好所辖学生的思想工作,使在校的每个学生认识到按时交纳学费是自己承担的义务。各院、系负责向欠交学费的学生家长或经济供养人通报情况。

十、对于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将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收取从报到之日后的第一天算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对于已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在缓缴期限内不收取滞纳金,缓缴学费期满仍不能按期缴纳学费,从到期日后的第一天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收取滞纳金。

十一、各教学单位负责督促学生及时足额交纳学费。

(一)截至每年11月底,学院对缴纳学费低于85%的系(经学校认定同意减免学费的贫困生不计在内),年终单位考核不能评优秀,有关领导及负责人考评时适当减分。

(二)学院将各教学单位经费拨付与学生学费收缴挂钩,即在年度内由财务处按教学单位未完成应缴学费的百分比扣减该单位下拨经费,待补缴学费后,财务处按相同的百分比及时追加。对学生能够按时足额交纳学费的教学单位,学院将增拨该单位的预算经费(其中:缴费比率达到90%以上100%以下,增拨该部门预算经费的2%;缴费比率达到100%的教学单位,增拨该部门预算经费的5%。),增拨部分由各系补充办学经费。

十二、对毕业时仍未缴清学费者,财务处将欠费学生名单通知学生处、教务处,待缴清学费和滞纳金后再予发放毕业证、学位证。

十三、我院研究生、博士参照本办法实施。

十四、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美术学院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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